关于《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一、制定背景
建立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创新库款管理、盘活财政资金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2010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自行开展了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建立起规范化的国库现金管理体系,并在全国率先进行了省代市县开展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工作,通过构建集约化、扁平化的国库资金运筹机制,有效盘活了各级国库库款资源,形成了全省国库“一盘棋”的管理格局。
2014年1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陆续在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了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2017年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决定取消各省自行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我省国库现金管理规范、有序开展,2017年1月,我们启动《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调研起草工作,在总结我省前期工作基础上,按照《试点办法》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全国其他省市的相关做法,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起草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全面落实了财政部《试点办法》要求,符合山东实际,其制定出台将有助于提升我省国库现金管理水平。
三、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三条,涵盖了《试点办法》各项规定,并在符合《试点办法》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补充。具体说明如下:
(一)总则。主要对《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以及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工具、实施主体等作出规定。
(二)定期存款操作。主要对国库现金管理的参与对象、参与条件、招标方式、利率定价、存款比例等作出规定。
1.为充分体现市场化竞争原则,并便于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开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济南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2.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第十一条规定:“国库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商业银行参考山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范围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
(三)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主要对国库现金管理的质押要求及办理、账户及核算要求、资金划拨及本息划回等做出规定。
1.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规定,在《试点办法》规定的以可流通国债为质押的基础上,《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
2.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国库定期存款应区别于普通定期存款管理。为此,《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存款银行收款后,最迟于次1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开具定期存款证明,载明户名、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期限、起息日和到期日等要素内容”。
3.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到期本息应分别划回、分别核算。为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本金和利息分别汇划,不得并笔。其中:本金划入省级国库;利息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时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为了有利于人行济南分行及时了解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相关信息和国库资金风险防控,《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款银行应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济南分行出具分期限定期存款对账单进行对账(格式见附件4)
(四)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主要对国库现金管理的监督管理、违法违规情形及处理等作出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造成国库现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附则。《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