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罗政办发〔2018〕28号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11371311004452741X-30/2018-0615017 公开目录: 罗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8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    号:
 

罗政办发〔2018〕28号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庄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罗庄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罗庄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保密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区直各部门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区政府办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六条办公室秘书科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代拟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七条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八条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将该公文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第九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印发